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20-10-23 16:10:04【打印】
多人共有产权的房子或者继承的产权在面临征收时,大家应该要注意哪些方面,才不至于损害到补偿利益?今天京师征拆维权团队就给大家讲一下这个问题。也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被拆迁的广大朋友。 张女士的父亲生前有一处房屋,在父亲去世后,房屋归张女士姐妹三人和其两个哥哥共同继承。后房屋在拆迁时遇到了一些不公平的待遇,诉讼到法院,法院判决房屋归5兄妹共同所有,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2017年6月份张女士父亲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拿到奖励费用,其张女士的嫂子和其两个哥哥就私自跟征收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三姐妹得知后,就去找征收房要回属于她们的那部分。后考虑到多方面原因,张家的补偿款也就一直未发放,三姐妹主张的权益也一直未得到回复。 张女士三姐妹不服,诉至法院,称其房屋签订协议后未能及时收到补偿款,因此就涉案房屋与征收方就补偿方式、支付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之后又断水断电断路,导致房屋无法居住,只能去租房子住。后房屋在不之情的情况下被拆了。 其两个哥哥也跟涉案房屋有关,也被法院传唤到庭。 征收方辩称,张家五兄妹对涉案房屋征收拆迁均无异议,而且对评估报告也无争议,征收方还表示,因考虑其两个哥哥强烈要求和所占涉案房屋三分之二较大份额,就与其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拆除了涉案房屋。最终征收方同意按该三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结果,向该五兄妹支付各自应得补偿款。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被征收前依法属于其兄妹五人的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分共有的房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本案中,张女士姐妹三人作为共有人并没有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字认可,也没有授权委托他人,故征收方以与其两个哥哥签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为由拆除涉案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律师表示,基于家庭成员关系、继承关系等形成的共有房屋,在房产没有分割之前,依法属于共同共有。本案中,部分共有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案涉补偿安置协议时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且协议签订之后未得到其追认,该安置补偿协议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要件,所以,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北京征地拆迁维权团队提醒大家,对于共有房屋征收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订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对全体共有人要求对共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予准许,产权调换的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差价,应由全体共有人享有和承担。对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产权调换,部分共有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应给予货币补偿。如属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产权,部分共有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应由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共有的份额进行分割,然后根据共有人各自的要求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